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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家驹卫辉法院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卫辉市人民法院

彭家驹卫辉法院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卫辉市人民法院

彭家驹
8月13日上午,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人郭某领取了5.4万元执行款,一起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圆满执结。
申请人郭某,于2015年6月随雇主高某在辉县市某工地干木工活,因触电被击落坠地受伤,在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面部轻组织裂伤,面骨多发粉碎性骨折。住院22天,花费医疗费4.6万余元,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住院期间高某等已支付医疗费用46300元。
郭某在这次事故中共造成各种损失共计20.8万余元,在损害赔偿分担方面,郭某与雇主高某,工程承包人某建筑公司,分包人火某、张某发生纠纷,于2016年元月将他们诉至卫辉市人民法院。此案经依法开庭审理,法院认定高某、某建筑公司、火某、张某对该次事故应共同承担70%的责任,郭某本人承担30%的过错责任,高某、火某、张某、某建筑公司应赔偿郭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15.2万余元,扣除已支付46300元后,高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郭某共计10.5万余元,火某、张某、某建筑公司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送达后,张某和某建筑公司起出上诉,经过二审审理,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卫辉法院依法对各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查封了银行账户及各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2018年4月12日各被执行人在赔偿了3.5万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对下余赔偿款于8月1日前付清。
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河南新乡举行的“决战牧野 共铸诚信”全媒体直播活动,在社会上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氛围,高某、火某、张某、某建筑公司也受到震慑,理应8月1日前付清执行款的被执行人,再也坐不住了,各被执行人尽力筹措了5.4万元交到法院。8月13日,郭某来到卫辉法院领取了5.4万元执行款,这起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圆满执结。
(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编辑:王伟祯审核:吉伟立 签发:李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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